營造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處理時,除應報請內政部備查外,並刊登公報或公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