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處理時,除應報請內政部備查外,並刊登公報或公告。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3條的規定,當營造業者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存。而當營造業者申請恢復營業時,該證書及手冊將會被發還。同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前述情況時,除了要報請內政部備查外,還需要刊登公報或公告。 參考資料: - 營造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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