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遺失時,營造業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請補發。 營造業曾依本規則受獎懲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其獎懲,記明於補發之承攬工程手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