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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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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遺失時,營造業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請補發。 營造業曾依本規則受獎懲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其獎懲,記明於補發之承攬工程手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4條,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遺失時,營造業負責人應聲明作廢,並申請補發。營造業曾經依據本規則受到獎勵或懲罰的情况,中央、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應該在補發的承攬工程手冊上記載相應的獎勵或懲罰內容。例如,如果某營造業曾經因違規行為而受到罰款的處罰,當其申請補發工程手冊時,主管機關應該在手冊上註明該營造業曾經受到罰款的情況。

  • 承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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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遺失時,營造業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請補發。 營造業曾依本規則受獎懲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