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遺失時,營造業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請補發。 營造業曾依本規則受獎懲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其獎懲,記明於補發之承攬工程手冊。
根据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4條,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遺失時,營造業負責人應聲明作廢,並申請補發。營造業曾經依據本規則受到獎勵或懲罰的情况,中央、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應該在補發的承攬工程手冊上記載相應的獎勵或懲罰內容。例如,如果某營造業曾經因違規行為而受到罰款的處罰,當其申請補發工程手冊時,主管機關應該在手冊上註明該營造業曾經受到罰款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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