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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更換負責人,應依第二章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其原領之登記證書應予註銷。 非公司組織營造業之負責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並從事營造業一年以上而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按原登記之等級,為更換負責人之登記,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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