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更換負責人,應依第二章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其原領之登記證書應予註銷。 非公司組織營造業之負責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並從事營造業一年以上而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按原登記之等級,為更換負責人之登記,不受前項之限制。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5條,非公司組織的營造業如果更換負責人,需要重新申請登記,並且原先的登記證書將被註銷。然而,如果非公司組織的營造業的負責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具備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並且已經從事營造業一年以上,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話,可以按照原始的登記等級進行更換負責人的登記,不受前一條的限制。 例如,如果一個非公司組織的營造業負責人死亡,他的兒子是他的法定繼承人,並且已經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一年以上,他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按照原先的登記等級進行更換負責人的登記,無需重新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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