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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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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 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或更換負責人者。 二、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依法為公司之設立登記者。 三、改易名稱者。 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者。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以原等級較高者登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6條的規定,營造業符合以下情況者,可以按原等級登記: 1. 公司組織的營造業變更組織或更換負責人。 2. 非公司組織的營造業依法設立為公司而進行登記。 3. 改變營造業名稱的情況。 4. 公司組織的營造業,在經營建築和土木工程的業務範圍另外設立公司組織的營造業。 如果公司組織的營造業合併,可以按照原來等級較高的業者進行登記。 依據2014年4月15日經濟部公告之《營造業管理規則修正版》,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6條的解釋如上所述。

  • 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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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36 條規定:「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 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或更換負責人者。 二、非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