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 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或更換負責人者。 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依法為公司之設立登記者。 三、改易名稱者。 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者。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以原等級較高者登記之。
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 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或更換負責人者。 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依法為公司之設立登記者。 三、改易名稱者。 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者。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以原等級較高者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