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 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或更換負責人者。 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依法為公司之設立登記者。 三、改易名稱者。 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者。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以原等級較高者登記之。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6條的規定,營造業符合以下情況者,可以按原等級登記: 1. 公司組織的營造業變更組織或更換負責人。 2. 非公司組織的營造業依法設立為公司而進行登記。 3. 改變營造業名稱的情況。 4. 公司組織的營造業,在經營建築和土木工程的業務範圍另外設立公司組織的營造業。 如果公司組織的營造業合併,可以按照原來等級較高的業者進行登記。 依據2014年4月15日經濟部公告之《營造業管理規則修正版》,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6條的解釋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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