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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專任工程人員者。 二、變更營造業之地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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