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專任工程人員者。 二、變更營造業之地址者。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7條,若營造業有以下情況之一,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變更專任工程人員者。二、變更營造業之地址者。 例如,如果一家營造業因為工程需要而變更了專任工程人員,該公司即應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另外,若營造業更改了其營業地址,也必須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具體申請程序與所需文件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實際操作前查閱當地相關法規或主管機關的公告規定以獲得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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