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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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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專任工程人員者。 二、變更營造業之地址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7條,若營造業有以下情況之一,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變更專任工程人員者。二、變更營造業之地址者。 例如,如果一家營造業因為工程需要而變更了專任工程人員,該公司即應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另外,若營造業更改了其營業地址,也必須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具體申請程序與所需文件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實際操作前查閱當地相關法規或主管機關的公告規定以獲得詳細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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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37 條規定:「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專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