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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經廢止撤銷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送達日起,不得再行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其自行停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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