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一、其承攬之工程特別艱鉅,而能順利完成者。 二、對施工方法有特別改進或發明,致對工程技術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前項營造業於受獎前二年內未受處分者,得准予升一等登記。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9條,營造業具備以下情事之一的,可以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給予獎勵: 1. 承攬的工程特別艱鉅,並且能夠順利完成。 2. 對施工方法有特別的改進或發明,對工程技術的發展有重大貢獻。 符合上述情事的營造業,如果在獎勵前兩年內未被處分,可以被准予升級一等登記。 關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9條的解釋,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建設法規查詢系統,「營造業管理規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132 - 內政部營建署,「營建法規查詢」。取自:https://www.cpami.gov.tw/laws/index.aspx - 《營造業管理規則》修正案說明。取自:https://www.cpami.gov.tw/laws/_DownloadFile/202002/69277fcb-24ab-4f85-8e05-e5c6d2e0a5ac.pdf 例如,如果一間營造業在承攬的工程中遇到特別艱鉅的情況,但仍能順利完成該工程,且在獎勵前兩年內未被處分,則可以獲得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的獎勵,並准予升級為一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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