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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一、其承攬之工程特別艱鉅,而能順利完成者。 二、對施工方法有特別改進或發明,致對工程技術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前項營造業於受獎前二年內未受處分者,得准予升一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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