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不依規定圖說施工者。 二、擅自減省工料者。 三、擅自塗改承攬工程手冊者。 四、因可歸責於營造業之事由,致訂約後未依約完成工程者。 五、因可歸責於營造業之事由,致得標後不為承攬者。 六、設立登記之機具設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轉讓、抵押等情事者。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專任工程差勤工作紀錄未保存或記載不實者。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轉包者。 九、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0條,營造業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不依規定圖說施工者。指營造業在進行施工時未按照規定之圖說進行,例如使用不符合圖說要求的材料或不按照圖說的指示進行工作。 二、擅自減省工料者。指營造業在施工過程中未經申請或未經批准擅自減少工料使用量或改變工程規格的行為。 三、擅自塗改承攬工程手冊者。指營造業在承攬工程時,未經申請或未經批准擅自對工程文件進行塗改或修改的行為。 四、因可歸責於營造業之事由,致訂約後未依約完成工程者。指營造業在約定工程進行中,由於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照約定的形式時間完成工程。 五、因可歸責於營造業之事由,致得標後不為承攬者。指營造業在競標成功後,由於其自身原因未能履行承攬工程的責任。 六、設立登記之機具設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轉讓、抵押等情事者。指營造業在設立登記之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將登記的機具設備轉讓、抵押或進行其他類似處置的行為。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專任工程差勤工作紀錄未保存或記載不實者。指營造業在執行工程時,未按照規定保存或保存的專任工程差勤工作紀錄記載不實的行為。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轉包者。指營造業在承攬工程之後未經批准擅自將工程轉包給其他公司或個人的行為。 九、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指營造業在執行工程過程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 以上為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0條所列舉的禁止行為。參考資料為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0條本身,並未提供其他具體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