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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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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除依建築法規處理外,應視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處分之,並應記載於承攬工程手冊: 一、警告。 二、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 違反前條第六款規定者,應予警告一次之處分,並應記載於承攬工程手冊,另由主管機關通知於三個月內補正,在未補正前應予停業,逾期未補正者,由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了違反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的情事,除依建築法規處理外,應視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處分:警告或停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應記載於承攬工程手冊。如果違反了第六款的規定,則應予以一次警告處分,并記載於承攬工程手冊,此外由主管機關通知在三個月內補正,如果未能在期限內補正,則由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如果營造業在連續三年內違反了營造業管理規則中的規定,例如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達到三次以上,根據該條例第一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情節嚴重程度,對營造業進行警告或停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並將處分紀錄在承攬工程手冊中。如果違反的是第六款規定,則應予以一次警告處分,并記載於承攬工程手冊,此外主管機關會通知營造業在三個月內補正,如果未能在期限內進行補正,則由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 建築法法規
  • 承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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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營造業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除依建築法規處理外,應視其情節輕重,依下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