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除工地主任外,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移送其主管機關懲戒,並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之處分。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2條規定,營造業的專任工程人員,若違反該規則的規定,將被移送至其主管機關接受懲戒處分。根據情節輕重,這可能包括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但不超過二年的處分。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營造業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的人遵守相關的規定,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予以懲戒。這些規定可能包括簽署相關文件、遵守施工程序、執行相應的職責等。如果這些專任工程人員違反了營造業管理規則的任何規定,他們將面臨懲戒措施,其中一個可能是停止在營造業中工作一段時間。 例如,假設一個專任工程師在執行營造業的職責時,違反了營造業管理規則中關於施工程序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2條的規定,將該專任工程師移送並接受懲戒,可能被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一段時間作為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本回答所提及的參考資料是理解和解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2條的依據,但具體的案例和適用法律可能因具體情況而異,建議在實際應用中仔細考慮和瞭解相關法律和規定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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