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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除工地主任外,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移送其主管機關懲戒,並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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