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4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地主任違法失職,除負其民刑事責任外,應由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懲戒: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工地主任於連續三年內受申誡處分達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處分。
工地主任違法失職,除負其民刑事責任外,應由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懲戒: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工地主任於連續三年內受申誡處分達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