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主任違法失職,除負其民刑事責任外,應由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懲戒: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工地主任於連續三年內受申誡處分達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處分。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2-1條,工地主任違法失職的懲戒規定如下: 1. 警告:對於違法失職的工地主任,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可以給予口頭或書面的警告處分。 2. 申誡:對於情節較重的違法失職行為,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可以給予申誡處分,以警告工地主任並要求其改正錯誤。 3. 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如果工地主任的違法失職情節嚴重,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可以停止其受僱於營造業的時間在三個月以上至二年以下。 此外,如果工地主任在連續三年內受到申誡處分達三次以上,則將另外受到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的處分。 以上資料參考自「營造業管理規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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