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辦理登記後,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登記機關簽名存檔,並於承攬工程手冊上簽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登記證書。 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3條的規定,一、營造業辦理登記後,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登記機關簽名存檔,並於承攬工程手冊上簽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登記證書。這表示,營造業在辦理登記後,其專任工程人員必須親自前往登記機關簽名存檔,並在承攬工程手冊上簽名。如果未按照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將不發出登記證書。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3條的規定,二、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這表示,當營造業工程進行查驗時,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要求專任工程人員到現場進行說明,並在相關文件上簽名。如果專任工程人員未按照上述規定辦理,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將不予查驗該工程。 參考資料: - 營造業管理規則(2020年11月30日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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