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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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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辦理登記後,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登記機關簽名存檔,並於承攬工程手冊上簽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不得發登記證書。 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3條的規定,一、營造業辦理登記後,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登記機關簽名存檔,並於承攬工程手冊上簽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登記證書。這表示,營造業在辦理登記後,其專任工程人員必須親自前往登記機關簽名存檔,並在承攬工程手冊上簽名。如果未按照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將不發出登記證書。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3條的規定,二、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這表示,當營造業工程進行查驗時,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要求專任工程人員到現場進行說明,並在相關文件上簽名。如果專任工程人員未按照上述規定辦理,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將不予查驗該工程。 參考資料: - 營造業管理規則(2020年11月30日最新修訂)

  • 承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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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43 條規定:「營造業辦理登記後,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登記機關簽名存檔,並於承攬工程手冊上簽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