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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辦理登記後,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登記機關簽名存檔,並於承攬工程手冊上簽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不得發登記證書。 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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