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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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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營造業之廢止撤銷登記、獎懲事項及專任工程人員處分案件,應設置營造業審議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4條的規定,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的主管機關在處理營造業的廢止或撤銷登記、獎懲事項以及專任工程人員處分案件時,應設置營造業審議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的功能是對相關案件進行審議,以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營造業的相關事務中有一個獨立的機構能夠提供客觀和公正的評估和裁決。具體的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方式則可能根據不同的地區和實際需要而有所不同。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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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44 條規定:「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營造業之廢止或撤銷登記、獎懲事項及專任工程人員處分案件,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