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營造業之廢止或撤銷登記、獎懲事項及專任工程人員處分案件,應設置營造業審議委員會。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4條的規定,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的主管機關在處理營造業的廢止或撤銷登記、獎懲事項以及專任工程人員處分案件時,應設置營造業審議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的功能是對相關案件進行審議,以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營造業的相關事務中有一個獨立的機構能夠提供客觀和公正的評估和裁決。具體的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方式則可能根據不同的地區和實際需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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