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登記為甲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二、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三、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衛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建築、土木工程經驗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申請登記為甲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二、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三、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衛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建築、土木工程經驗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