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登記為甲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二、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三、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衛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建築、土木工程經驗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9條之規定,申請登記為甲等營造業者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可參考的資料來源:營造業管理規則第9條 二、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可參考的資料來源:營造業管理規則第9條,同時可舉例說明:例如,某營造業公司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且在最近五年內承攬了新台幣二億元以上的工程竣工。 三、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可參考的資料來源:營造業管理規則第9條,同時可舉例說明:例如,某營造業公司聘有一位經濟部核准登記的土木工程科技師,該工程人員領有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的建築、土木工程經驗。 同樣地,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9條之規定,申請登記為甲等營造業者也可以是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這些解釋是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以及相關的法規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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