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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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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為乙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領有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置有專任工程人員期間,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三、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衛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第一項第三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衛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並有一年以上建築、土木工程經驗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三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8條,申請登記為乙等營造業者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 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2. 領有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在最近五年內置有專任工程人員的期間,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3. 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根據經濟部興建署針對營造業規定的說明文件,符合第二款的專任工程人員應該是具有經濟部核准登記的土木、水利、環境(衛生)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執照,或者是內政部核准登記並且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的建築師。 而符合第三款的專任工程人員應該是具有經濟部核准登記的土木、水利、環境(衛生)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執照並且有一年以上建築、土木工程經驗,或者是內政部核准登記並且具有三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的建築師。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營造業公司申請登記為乙等營造業者,該公司的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且在最近五年內已經有專任工程人員並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超過一億元。該公司應該有至少一位專任工程人員,這位工程人員持有經濟部核准的土木工程科技師執照和具備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或者是內政部核准登記並且具備三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的建築師。

  • 承攬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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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申請登記為乙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領有丙等營造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