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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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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為丙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濟部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衛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二、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衛生工程或建築科技副,並有五年以上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者。 三、領有內政部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之工地主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並經依內政部規定施予專業訓練結業後,始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水利、環境、建築、營建及相關科系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者。 二、高級職業學校土木、建築及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者。 三、高級普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且曾任工地負責人五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及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者。 五、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者或領有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7條,申請登記為丙等營造業者需具備以下條件: 1. 資本額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 2. 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專任工程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領有經濟部核准登記土木、水利、環境(衛生)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執照,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且具有兩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2. 領有經濟部核准登記土木、水利、衛生工程或建築科技副,且具有五年以上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 3. 領有內政部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 工地主任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並且經依內政部規定進行專業訓練結業後才能擔任: 1. 專科以上學校土木、水利、環境、建築、營建及相關科系畢業,且畢業後具有兩年以上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 2. 高級職業學校土木、建築及相關類科畢業,且畢業後具有五年以上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 3. 高級普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且畢業後具有十年以上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並且曾任工地負責人五年以上。 4. 通過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及相關類科考試,且及格後具有兩年以上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 5. 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領有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且具有三年以上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 其中,參考資料為營造業管理規則與相關行政法規,如經濟部與內政部所制定的法令、函釋、會議紀錄等文件。舉例如下: 根據經濟部函釋,丙等營造業換領丙等綜合營造業後,工地主任應符合法規要求,在換領後依第17條年滿5年營造業申請複查時,應取得第7條第1項第1款所定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如果未取得資格,則令其停止執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 參考資料:營造業法、營造業管理規則、內政部及經濟部相關法令、函釋、會議紀錄。

  • 名詞
  • 會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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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申請登記為丙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