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之許可登記、複查、換證,內政部得授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6-1 條,內政部有權授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負責營造業的許可登記、複查和換證事宜。這意味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有權處理與營造業許可有關的程序,例如核發許可證、審核申請、進行複查等。具體的程序和要求可能會因地區而異,例如直轄市和縣 (市) 可能會有不同的規定和要求。相關的案例及參考資料需參考最新的營造業管理規則法規,特定案例的相關資料需參考最新的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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