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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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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之許可登記、複查、換證,內政部得授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6-1 條,內政部有權授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負責營造業的許可登記、複查和換證事宜。這意味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有權處理與營造業許可有關的程序,例如核發許可證、審核申請、進行複查等。具體的程序和要求可能會因地區而異,例如直轄市和縣 (市) 可能會有不同的規定和要求。相關的案例及參考資料需參考最新的營造業管理規則法規,特定案例的相關資料需參考最新的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

  • 複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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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6-1 條規定:「營造業之許可登記、複查、換證,內政部得授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