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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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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選公告為優良營造業,經隨時考或發現有第八條情事者,除公告取消資格外,三年內不得再參加評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 18 條規定,經評選公告為優良營造業的業者,如果在隨時考核或發現中有違反該辦法第八條所列情事的情形,除了取消其資格公告外,該業者在接下來的三年內不得再參加評選。 參考資料: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60011) 中的第 18 條。

  • 名詞
  • 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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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 18 條規定:「經評選公告為優良營造業,經隨時考核或發現有第八條情事者,除公告取消資格外,三年內不得再參加評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