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評選公告為優良營造業,經隨時考核或發現有第八條情事者,除公告取消資格外,三年內不得再參加評選。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 18 條規定,經評選公告為優良營造業的業者,如果在隨時考核或發現中有違反該辦法第八條所列情事的情形,除了取消其資格公告外,該業者在接下來的三年內不得再參加評選。 參考資料: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60011) 中的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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