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加評選之營造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營建署或向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民間機構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造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承攬工程手冊等影印本。 三、組織章程。 四、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審計機關審定之結算書。 五、稅捐單位核發之營造業及其負責人無欠稅證明。 六、其他有關資料。 營建相關機關 (構) 推薦營造業參加評選時,除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推薦書。 前二項申請或推薦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最近三年,自申請或推薦之前一年四月三十日起往前推算。 營建署查核申請參加評選之營造業及其負責人自申請或推薦當年四月三十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內有退票紀錄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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