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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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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評選之營造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營建署或向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民間機構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造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承攬工程手冊等影印本。 三、組織章程。 四、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審計機關審定之結算書。 五、稅捐單位發之營造業及其負責人無欠稅證明。 六、其他有關資料。 營建相關機關 (構) 推薦營造業參加評選時,除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推薦書。 前二項申請或推薦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最近三年,自申請或推薦之前一年四月三十日起往前推算。 營建署查核申請參加評選之營造業及其負責人自申請或推薦當年四月三十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內有退票紀錄者,應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了參加評選的營造業須檢附以下文件及資料向營建署或民間機構申請: 1. 申請書。 2.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造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承攬工程手冊的影印本。 3. 組織章程。 4. 最近三年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審計機關審定之結算書。 5. 稅捐單位核發的營造業及其負責人無欠稅證明。 6. 其他相關資料。 營建相關機關或機構在推薦營造業參加評選時,除了檢附上述文件外,還需檢附推薦書。 申請或推薦的期間為每年的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的「最近三年」,以申請或推薦前一年的四月三十日開始往前推算。 如果營建署在查核申請參加評選的營造業及其負責人時,發現自申請或推薦的當年四月三十日開始往前推算的三年內有退票紀錄的,則應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承攬名詞
  • 審定名詞
  • 名詞
  • 退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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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參加評選之營造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營建署或向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民間機構申請: 一、申請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