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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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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用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指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且產生再生資源者。 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 三、清運:指由產生者之廠(場)將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之行為。 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對以下詞語進行了定義:產生者、再生利用者、清運和貯存。 根據該法條的定義,產生者指的是以內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的事業,並且產生再生資源的機構或個人。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建築公司使用再生材料來進行建築作業並產生了再生資源,該公司就可以被視為產生者。 再生利用者是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的事業或個人。舉個例子,一家專門從事廢棄物回收並將其轉化為可再利用的產品的公司就可以被視為再生利用者。 清運指的是產生者將再生資源從其廠房或場所運送到再生利用者的廠房或場所的行為。這可能涉及到貨車運輸或其他運輸方式。 貯存則指再生資源在清運前後及再利用前被放置在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的行為。舉個例子,一家再生利用公司可能會將收集到的廢物暫時存放在儲存倉庫中,以便進一步處理和再利用。 參考資料: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 舉例資料參考:如果一家建築公司使用再生材料來進行建築作業並產生了再生資源,該公司就可以被視為產生者。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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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用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指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營造業及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