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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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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1條,該辦法的制定依據是建築法第70條之一的規定。建築法第70條之一規定了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可以核發部分使用執照的情形。具體的核發辦法則是由內政部制定並於1979年9月5日實施的「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根據該辦法,部分使用執照的核發辦法是根據建築法第70條之一的規定,並沒有與建築法第70條之一之規定相悖。因此,被告在1979年9月25日補發系爭部分使用執照的行政處分並不違法。

  • 建築法法規
  • 第七十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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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