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使用執照之效力與使用執照相同。
根據「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2條規定,部分使用執照的效力與使用執照相同。這意味著部分使用執照在建築物已經完工部分可供使用時,可以核發部分使用執照。這部分使用執照具有與完整的使用執照相同的效力,即被核發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允許該部分的建築物進行使用或變更使用。詳細的法律依據和相關的實例需要參考「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的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