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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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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使用執照之效力與使用執照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2條規定,部分使用執照的效力與使用執照相同。這意味著部分使用執照在建築物已經完工部分可供使用時,可以核發部分使用執照。這部分使用執照具有與完整的使用執照相同的效力,即被核發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允許該部分的建築物進行使用或變更使用。詳細的法律依據和相關的實例需要參考「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的最新版本。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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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2 條規定:「部分使用執照之效力與使用執照相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