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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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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 二、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 三、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2. 2.前項所稱幢、棟定義如下: 一、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體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二、棟:以一單獨或共同出入口及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開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3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3條的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指的是以下情形之一: 1. 對於二幢以上的建築物,其中任一幢已經完成全部施工。 2. 對於連棟式的建築物,其中任一棟已經完成施工。 3. 對於高度超過36公尺或12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8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的每一層樓已經完成施工。 根據上述規定,兩個詞彙的定義如下: 1. 幢:指的是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且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的使用功能可以獨立分開的建築物。 2. 棟:指的是以單獨或共同的出入口且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和防火樓板劃分開的建築物。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這些定義和規定都符合中華民國建築法的相關規範。

  • 第七十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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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