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3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3條的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指的是以下情形之一: 1. 對於二幢以上的建築物,其中任一幢已經完成全部施工。 2. 對於連棟式的建築物,其中任一棟已經完成施工。 3. 對於高度超過36公尺或12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8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的每一層樓已經完成施工。 根據上述規定,兩個詞彙的定義如下: 1. 幢:指的是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且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的使用功能可以獨立分開的建築物。 2. 棟:指的是以單獨或共同的出入口且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和防火樓板劃分開的建築物。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這些定義和規定都符合中華民國建築法的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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