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可供獨立使用者,係指申請部分之建築物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等施工完成並具獨立出入口。
根據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4條,可供獨立使用者指的是施工已經完成並具有獨立出入口的建築物部分,這部分的主要構造、室內隔間以及主要設備等都符合相關標準。舉例來說,如果一座大樓有多個獨立的單位,每個單位都擁有自己的出入口並且符合建築法的要求,那麼這些單位可以被視為可供獨立使用者的建築物部分,可以獨立申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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