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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可供獨立使用者,係指申請部分之建築物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等施工完成並具獨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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