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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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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可供獨立使用者,係指申請部分之建築物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等施工完成並具獨立出入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4條,可供獨立使用者指的是施工已經完成並具有獨立出入口的建築物部分,這部分的主要構造、室內隔間以及主要設備等都符合相關標準。舉例來說,如果一座大樓有多個獨立的單位,每個單位都擁有自己的出入口並且符合建築法的要求,那麼這些單位可以被視為可供獨立使用者的建築物部分,可以獨立申請使用執照。

  • 第七十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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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可供獨立使用者,係指申請部分之建築物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等施工完成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