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使用執照之申請手續、查驗、應附書件與使用執照同。但申請前應修正施工計畫書、增列安全防護計畫,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於該防護措施完成後,併部分使用執照一併勘驗。
根據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5條,部分使用執照的申請手續、查驗、應附書件與使用執照一致。然而,在申請之前,應修正施工計畫書、增列安全防護計畫,並送交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待該防護措施完成後,再進行部分使用執照的勘驗。 依據最新的《建築法》第70條第1項,建築工程完竣後,起造人應與承造人及監造人共同申請使用執照。而根據建築法第72條和第73條第1項,主管建築機關在接到申請後的10天內應派員進行查驗。若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和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則可發給使用執照。因此,根據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5條,部分使用執照的申請手續及查驗程序應與一般使用執照相同。 然而,該條款提到在申請之前應修正施工計畫書並增列安全防護計畫,並送交主管建築機關備查。這意味著在申請部分使用執照之前,需要進行相應的安全措施和防護工作,並向主管建築機關提交相應文件供其查閱。 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在部分使用執照核發之前,建築物已經採取了適當的安全措施和防護措施。這旨在確保建築物的使用者及附近的人們的安全,同時也符合建築法對建築物的要求。 請注意,這僅是針對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5條的釋義,作為參考資料的法條包括最新的《建築法》以及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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