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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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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使用執照之申請手續、查驗、應附書件與使用執照同。但申請前應修正施工計畫書、增列安全防護計畫,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於該防護措施完成後,併部分使用執照一併勘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5條,部分使用執照的申請手續、查驗、應附書件與使用執照一致。然而,在申請之前,應修正施工計畫書、增列安全防護計畫,並送交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待該防護措施完成後,再進行部分使用執照的勘驗。 依據最新的《建築法》第70條第1項,建築工程完竣後,起造人應與承造人及監造人共同申請使用執照。而根據建築法第72條和第73條第1項,主管建築機關在接到申請後的10天內應派員進行查驗。若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和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則可發給使用執照。因此,根據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5條,部分使用執照的申請手續及查驗程序應與一般使用執照相同。 然而,該條款提到在申請之前應修正施工計畫書並增列安全防護計畫,並送交主管建築機關備查。這意味著在申請部分使用執照之前,需要進行相應的安全措施和防護工作,並向主管建築機關提交相應文件供其查閱。 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在部分使用執照核發之前,建築物已經採取了適當的安全措施和防護措施。這旨在確保建築物的使用者及附近的人們的安全,同時也符合建築法對建築物的要求。 請注意,這僅是針對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5條的釋義,作為參考資料的法條包括最新的《建築法》以及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 使用執照名詞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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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5 條規定:「部分使用執照之申請手續、查驗、應附書件與使用執照同。但申請前應修正施工計畫書、增列安全防護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