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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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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應依附表二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登記證正本,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其登記證;屆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截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申請人如果領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必須在附表二中規定的期限內檢附申請書和原登記證正本,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如果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換發手續,原登記證就失去效力。 根據資料提供的上一段內容,並沒有提到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0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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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應依附表二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