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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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應依附表二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登記證正本,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其登記證;屆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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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應依附表二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登記證正本,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其登記證;屆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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