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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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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其營造業評鑑證書仍於有效期限內者,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以下簡稱複評單位)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營造業評鑑證書。 三、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正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各稽徵機關發之截至申請日止無欠稅證明。 五、申請日起前三年內營造業及其負責人之無退票證明文件。 六、第四條規定複評項目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七、第五條規定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3 條,經評鑑為第一級營造業,其營造業評鑑證書仍在有效期內的,可以在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之間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申請時需檢附以下文件和資料,向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申請複評: 1. 申請書。 2. 最近一次的營造業評鑑證書。 3. 營造業登記證書和承攬工程手冊的正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和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的影本。 4. 各稽徵機關核發的截至申請日止無欠稅證明。 5. 申請日起前三年內的營造業及其負責人的無退票證明文件。 6. 第四條規定的複評項目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7. 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例如,根據內政部的《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申請複評時需要提交最近一次的營造業評鑑證書作為申請文件之一。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攬名詞
  • 名詞
  • 退票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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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經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其營造業評鑑證書仍於有效期限內者,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檢附下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