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補助經費額度,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一項及下列級距規定評定其補助額度,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一、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一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 三、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申請案申請施作第十四條第五項第七款項目者,得酌予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費用,並於不超過實際採購金額,依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但因基地或建築物情況特殊,須調整評估項目或範圍,致增加評估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不依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 一、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二、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六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五百元。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二千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四、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五千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四十元。 五、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一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十五元。 六、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二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十元。 七、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五元。 前二項及第十四條總樓地板面積之認定,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無法出具使用執照者,得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主建物面積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根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12條的規定,評定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補助經費額度。評定補助額度時,執行機關應根據該建築物的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進行評定,並且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根據級距規定,補助額度的評定如下: - 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在5000平方公尺以下的建築物,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 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5000平方公尺,但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下的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 - 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的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五千元。 另外,根據第十四條第五項第七款,如果申請案申請施作的項目是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補助額度可進行調整。調整補助額度時,需依據下列級距規定評定,且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但如果基地或建築物情況特殊,需要調整評估項目或範圍,並增加評估費用,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才能不依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 根據調整後的級距規定,補助額度的評定如下: - 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的建築物,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 總樓地板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但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下的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五百元。 - 總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但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下的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 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但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下的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四十元。 - 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但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下的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十五元。 - 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但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下的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十元。 - 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萬平方公尺的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五元。 至於總樓地板面積的認定,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如果無法出具使用執照,則可以以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主建物面積,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的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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