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補助經費,應具備下列文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審議通過前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草案。 三、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明細。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核定者,得檢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及計畫書之完整版光碟片,申請前項補助。 同時申請前條及第一項補助時,免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其補助經費額度分別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根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11條,申請補助經費時需提供以下文件: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草案、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明細、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法規修正前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可以附上計畫核定函和完整版計畫書光碟片作為申請。同時申請第10條和第1條補助時,可以不需要附上第2款文件,補助經費額度分別根據第12條和第14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4, https://laws.mof.gov.tw/Eng/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C&q=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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