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補助經費,應具備下列文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審議通過前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草案。 三、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明細。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核定者,得檢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及計畫書之完整版光碟片,申請前項補助。 同時申請前條及第一項補助時,免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其補助經費額度分別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