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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補助經費,除第五項第七款、第八款依第二項、第三項評定補助額度外,依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補助額度,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八百元,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並以施作第五項補助項目為原則。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更新之更新地區,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五。 申請施作第五項第七款補助經費,其施作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元,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元,且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目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按地方財力編列自籌款。 申請施作第五項第八款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目總工程經費百分之四十五,並以執行機關審查結果為準。 建物所有權人為具營利性質之公司行號者,不予補助,計算准補助項目總工程經費時,應扣減上開公司行號所應分擔之費用。但依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經費之項目如下: 一、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修繕工程。 二、老舊招牌、突出外牆面之鐵窗及違建拆除。 三、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 四、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 五、屋頂防水及綠美化。 六、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七、提高建物耐震能力。 八、增設昇降機設備。 九、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防墜設施。 十、其他因配合整體整建或維護工程之完整性,經審查同意之必要或特殊工程項目。 前項補助項目,採用綠建材、綠色能源或綠建築工法進行整建或維護工程者,得優先列為補助。 申請第一項或第三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補助經費,必須施作第五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項目,且施作費用須占第一項實施工程經費三分之一以上。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十二條核准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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