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之撥款: 一、第一期款:於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委託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但補助對象為其他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且自行提供勞務或財物者,免附委託契約書。 二、第二期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後提出,檢附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函、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但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免舉辦公開展覽者,免附公開展覽函,並於檢核書圖文件及同意比例符合規定後,註明符合該項規定,申請撥付。 前項補助金額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契約進度管控撥付受補助單位。
根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13條,如果以整建或維護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照以下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撥款用於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費用: 一、第一期款:在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委託契約後,應提出申請,並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的50%。但如果補助對象是其他依法成立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並且自行提供勞務或財物,則免附委託契約書。 二、第二期款: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公開展覽後,應提出申請,並檢附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函、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的50%。但如果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5項的規定免辦理公開展覽,則免附公開展覽函,並在檢核書圖文件及同意比例符合規定後,註明符合該項規定,然後申請撥付。 在撥發補助金額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的契約進度進行管控,撥付給受補助單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