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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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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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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
異議
或申訴,主辦機關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
撤銷
、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公開評選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
公共利益
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申請人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主辦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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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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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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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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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權利變換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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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獎助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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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監督及管理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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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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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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