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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提出異議或申訴,主辦機關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公開評選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 依申請人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主辦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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