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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1. 1.申請人提出異議或申訴,主辦機關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公開評選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 2.依申請人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主辦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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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1項,如果申請人提出異議或申訴,並且主辦機關認為異議或申訴有理由,則主辦機關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公開評選程序。不過,如果出於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這個條款的解釋,如果申請人對都市更新計畫的處理結果表示異議或申訴,主辦機關在認定這些異議或申訴有理由的情況下,必須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者暫停公開評選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處於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辦機關可以不遵從這個限制。 例如,如果申請人對都市更新計畫提出異議,主辦機關經過審查後確定這個異議是有理由的,主辦機關就應該撤銷原本的處理結果或者變更處理結果。但如果這個變更會對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那麼主辦機關就不需要撤銷或變更處理結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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