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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8 條

  1. 1.申訴以書面審議為原則。
  2. 2.都更評選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3. 3.都更評選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主辦機關、申訴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4. 4.都更評選申訴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申訴人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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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的規定,可以提供以下釋義: 1. 申訴以書面審議為原則:這表示在都市更新評選申訴的過程中,首要的審議方式是以書面來進行。申訴人需要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訴材料,該材料將作為審議的重要依據。 2. 都更評選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該條規定了都市更新評選申訴會可以根據職權或申請的方式,通知申訴人和主辦機關到指定的地點陳述意見。這意味著在審議過程中,申訴人和主辦機關都有機會透過陳述意見表達對該案件的看法。 3. 都更評選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主辦機關、申訴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該條規定了在都市更新評選申訴的審議過程中,申訴會可以委託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鑑定,並且可以通知相關人士來解釋或請求主辦機關和申訴人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 4. 都更評選申訴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申訴人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該條規定了在都市更新評選申訴的審議過程中,申訴會可以事先向申訴人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和其他必要費用。關於這些費用的收費標準和繳納方式,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這些費用的收取是確保申訴過程的順利進行和相關工作的進行所必需的。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條例(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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