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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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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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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以書面審議為原則。
都更評選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都更評選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
鑑定
,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主辦機關、申訴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都更評選申訴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申訴人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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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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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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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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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權利變換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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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獎助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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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監督及管理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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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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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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