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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訴以書面審議為原則。
  2. 都更評選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3. 都更評選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主辦機關、申訴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4. 都更評選申訴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申訴人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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