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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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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2. 2.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都市更新條例第17條可以針對以下問題進行釋義: 1. 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根據這條條文,如果有人提交的申訴超過了法定期限或不符合法定程序,則該申訴將不會被受理。然而,如果有情況可以補正,相應的期限會被指定給申訴人,如果在指定期限內不進行補正,則該申訴仍然不會被受理。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第17條 2. 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根據這條條文,申訴人在申訴的審議判斷送達前有權撤回申訴。一旦申訴被撤回,該申訴人將無法再次提出相同的申訴。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第17條

立法沿革 2

(0871022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業人員辦理都市更新業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專責機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71228 全文修正)

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申訴不予受理、補正及撤回之規定,爰參考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規定增訂本條。   三、第一項規定申訴不予受理及得予補正之情形。   四、第二項規定申訴提出後得撤回;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申訴。

  • 法定期間名詞
  • 送達名詞
(087102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7122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申訴不予受理、補正及撤回之規定,爰參考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規定增訂本條。   三、第一項規定申訴不予受理及得予補正之情形。   四、第二項規定申訴提出後得撤回;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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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17 條規定:「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更新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