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都市更新條例第17條可以針對以下問題進行釋義: 1. 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根據這條條文,如果有人提交的申訴超過了法定期限或不符合法定程序,則該申訴將不會被受理。然而,如果有情況可以補正,相應的期限會被指定給申訴人,如果在指定期限內不進行補正,則該申訴仍然不會被受理。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第17條 2. 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根據這條條文,申訴人在申訴的審議判斷送達前有權撤回申訴。一旦申訴被撤回,該申訴人將無法再次提出相同的申訴。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第17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業人員辦理都市更新業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專責機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申訴不予受理、補正及撤回之規定,爰參考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規定增訂本條。 三、第一項規定申訴不予受理及得予補正之情形。 四、第二項規定申訴提出後得撤回;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申訴。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申訴不予受理、補正及撤回之規定,爰參考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規定增訂本條。 三、第一項規定申訴不予受理及得予補正之情形。 四、第二項規定申訴提出後得撤回;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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