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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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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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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申訴逾
法定期間
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
送達
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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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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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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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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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權利變換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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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獎助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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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監督及管理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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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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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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