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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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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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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申訴人誤向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並通知申訴人。
都更評選申訴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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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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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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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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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權利變換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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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獎助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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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監督及管理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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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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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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