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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訴人誤向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2. 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並通知申訴人。
  3. 都更評選申訴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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