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16 條
- 1.申訴人誤向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 2.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並通知申訴人。
- 3.都更評選申訴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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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的規定,提起申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若申訴人誤向非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的機關提起申訴,則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舉例:如果申訴人將申訴書誤送至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收受申訴書的日子視為申訴人提起申訴之日。 2. 收受申訴書的機關應該在收受日的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轉送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並通知申訴人。 舉例:如果地方政府在6月1日收受申訴書,則應在6月2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轉送都更評選申訴會並通知申訴人。 3. 都更評選申訴會應在收受申訴書的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並以書面形式將判斷結果通知申訴人和主辦機關;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 舉例:如果都更評選申訴會在6月1日收受申訴書,則應在6月2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並在8月1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和主辦機關。如果有必要,都更評選申訴會可以延長一個月的審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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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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