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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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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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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
公開評選申請及審
核
程序之爭議申訴,依主辦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分別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設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處理。
都更評選申訴會由各級主管機關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並得由各級主管機關高級人員派兼之;其組成、人數、任期、酬勞、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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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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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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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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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權利變換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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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獎助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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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監督及管理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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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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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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