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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15 條

  1. 1.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程序之爭議申訴,依主辦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分別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處理。
  2. 2.都更評選申訴會由各級主管機關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並得由各級主管機關高級人員派兼之;其組成、人數、任期、酬勞、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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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的規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申訴,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處理。都更評選申訴會由各級主管機關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並得由各級主管機關高級人員派兼之。都更評選申訴會的組成、人數、任期、酬勞、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舉例來說,如果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中產生爭議,申請人可以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將組建都市更新申訴審議會,由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的人員擔任評審,並可能由主管機關的高級人員兼任。該審議會負責處理相關爭議並進行審核。具體都市更新評選申訴審議會的組成、人數、任期、酬勞、運作方式等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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