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4 條

  1. 1.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對於申請及審程序,認有違反本條例及相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之次日起至截止申請日之三分之二;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申請及審核之過程、決定或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三十日;其過程、決定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次日起三十日。
  2. 2.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異議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公開評選之申請期限。
  3. 3.申請人對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逾期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
  4. 4.申請與審核程序之異議及申訴處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4條,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的申請人對於申請及審核程序有異議時,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具體而言,對於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規定提出異議的期限是從公告次日起至截止申請日的三分之二,不得少於十日。對於申請及審核的過程、決定或結果提出異議的期限是從接獲通知或公告的次日起三十日。主辦機關應在收到異議後的十五日內進行適當處理,並以書面通知異議人。如果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則應另行公告並可能延長公開評選的申請期限。如果申請人對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逾期未處理,可以在收到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異議和申訴的處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