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13 條
- 1.前條所定公開評選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其他機關(構)擔任主辦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並組成評選會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核;其公開評選之公告申請與審核程序、評選會之組織與評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主辦機關依前項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前,應於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舉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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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公開評選實施者的程序由各級主管機關和其他機關擔任主辦機關,並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的申請。該公告應根據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組成評選會進行審核。具體關於公開評選的申請和審核程序,以及評選會的組織和評審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參考資料,一個例子是中華民國內政部都市發展局所公告的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的公告。在此公告中,內政部都市發展局作為該條的主辦機關,公開徵求符合資格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该公告還明確說明了申請和審核程序,包括申請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以及審核委員會的組織和評審標準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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