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公開評選實施者的程序由各級主管機關和其他機關擔任主辦機關,並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的申請。該公告應根據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組成評選會進行審核。具體關於公開評選的申請和審核程序,以及評選會的組織和評審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參考資料,一個例子是中華民國內政部都市發展局所公告的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的公告。在此公告中,內政部都市發展局作為該條的主辦機關,公開徵求符合資格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该公告還明確說明了申請和審核程序,包括申請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以及審核委員會的組織和評審標準等。
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
立法理由配合信託法之施行及信託業法草案已於立法院審議中,明定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
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其依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有權人人數比例,以委託人人數計算。
立法理由都市更新事業以信託方式實施時,其所有權人人數以委託人數計算,以解決都市更新條例與信託法配合適用時產生之問題。
前條所定公開評選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其他機關(構)擔任主辦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並組成評選會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核;其公開評選之公告申請與審核程序、評選會之組織與評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辦機關依前項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前,應於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舉行說明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公開評選程序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規定,得準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申請及審核程序規定,然都市更新案件與促參案件雖均具公益性、公共性,但因都市更新之實施方式態樣繁多,兩者開發性質未盡相同,現行準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恐無法因應都市更新多樣化之實施方式,故於本條例另定公開評選之程序,以符合都市更新實際推動之需要,爰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章申請及審核程序之規定,增訂公開評選主辦機關、申請及審核原則,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申請與審核程序、評選會之組織及評審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三、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攸關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權益,爰後續個案成立都市更新公開評選會時,應視個案需要,聘請所有權人代表擔任之,併予敘明。 四、增訂第二項。 五、主辦機關依第二項舉行說明會時,應就評選資格、條件、對第三人之權利保障程序等事項,妥予說明,並納入招標規範。
配合信託法之施行及信託業法草案已於立法院審議中,明定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
都市更新事業以信託方式實施時,其所有權人人數以委託人數計算,以解決都市更新條例與信託法配合適用時產生之問題。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公開評選程序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規定,得準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申請及審核程序規定,然都市更新案件與促參案件雖均具公益性、公共性,但因都市更新之實施方式態樣繁多,兩者開發性質未盡相同,現行準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恐無法因應都市更新多樣化之實施方式,故於本條例另定公開評選之程序,以符合都市更新實際推動之需要,爰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章申請及審核程序之規定,增訂公開評選主辦機關、申請及審核原則,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申請與審核程序、評選會之組織及評審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三、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攸關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權益,爰後續個案成立都市更新公開評選會時,應視個案需要,聘請所有權人代表擔任之,併予敘明。 四、增訂第二項。 五、主辦機關依第二項舉行說明會時,應就評選資格、條件、對第三人之權利保障程序等事項,妥予說明,並納入招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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