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兩點解釋: 1. 根據申訴審議的判斷結果,視同訴願決定。這表示申訴審議的結果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相當於訴願機關的決定。 舉例:如果一位市民對於都市更新計畫提出了申訴,申訴審議委員會審查後判斷市政府的決定違反了法律,並且做出了裁定。這個裁定就像是訴願機關做出的決定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2. 審議判斷指出原公開評選程序違反法令的情況下,主辦機關應重新適法地處理該程序,申訴人可以向主辦機關請求償付其申請、異議及申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舉例:假設一個都市更新計畫的公開評選程序違反了相關法律,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判斷指出這個違法情況。根據該判斷,主辦機關應重新執行符合法律的評選程序。同時,申訴人可以要求主辦機關支付他們提出申訴、異議及申訴所產生的必要費用。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官方網站-都市更新法令法規合併查詢系統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前條規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前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立法理由一、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時程相當冗長,如都市更新事業之擬定或變更僅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而不違背主要計畫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仍須先完成都市計畫之變更,勢難因應都市更新之時效要求,爰於第一項規定,屬前述情形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規定發布實施,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二、關於僅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且不影響原規劃意旨之情形,將於本條例施行細則中詳定之,以資慎重,並利執行。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九條文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
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審議判斷指明原公開評選程序違反法令者,主辦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申訴人得向主辦機關請求償付其申請、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定明申訴審議判斷及其效力,爰參考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規定增訂本條。 三、第一項規定都更評選申訴會之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四、第二項規定審議判斷指明原公開評選程序違反法令者,主辦機關應為之處置,以及申訴人得向主辦機關請求償付費用。
一、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時程相當冗長,如都市更新事業之擬定或變更僅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而不違背主要計畫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仍須先完成都市計畫之變更,勢難因應都市更新之時效要求,爰於第一項規定,屬前述情形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規定發布實施,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二、關於僅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且不影響原規劃意旨之情形,將於本條例施行細則中詳定之,以資慎重,並利執行。
配合第十九條文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定明申訴審議判斷及其效力,爰參考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規定增訂本條。 三、第一項規定都更評選申訴會之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四、第二項規定審議判斷指明原公開評選程序違反法令者,主辦機關應為之處置,以及申訴人得向主辦機關請求償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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