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20 條
- 1.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 2.審議判斷指明原公開評選程序違反法令者,主辦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申訴人得向主辦機關請求償付其申請、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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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兩點解釋: 1. 根據申訴審議的判斷結果,視同訴願決定。這表示申訴審議的結果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相當於訴願機關的決定。 舉例:如果一位市民對於都市更新計畫提出了申訴,申訴審議委員會審查後判斷市政府的決定違反了法律,並且做出了裁定。這個裁定就像是訴願機關做出的決定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2. 審議判斷指出原公開評選程序違反法令的情況下,主辦機關應重新適法地處理該程序,申訴人可以向主辦機關請求償付其申請、異議及申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舉例:假設一個都市更新計畫的公開評選程序違反了相關法律,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判斷指出這個違法情況。根據該判斷,主辦機關應重新執行符合法律的評選程序。同時,申訴人可以要求主辦機關支付他們提出申訴、異議及申訴所產生的必要費用。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官方網站-都市更新法令法規合併查詢系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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