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21 條
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者,得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公開徵求之公告申請、審核、異議、申訴程序及審議判斷,準用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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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的規定,當都市更新事業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時,可以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這一程序需要公告申請、審核、異議、申訴以及審議判斷,適用於第十三條至前條的規定。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其中第18條規定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審查程序,包括公告、審查、申訴等程序。根據這些程序的規定,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可以進行相應的審核和判斷。 另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其中第17條規定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變更程序。根據這個程序的規定,實施者需要依法進行變更並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和核定。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確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修改是合法並符合相關法規的。 這些資料都是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庫所得,具有高度的參考價值,可以用來釐清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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