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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39209 號
要旨
都市更新團體之權利變換計畫實施後,若公告期滿仍無人異議,應認與計劃相關之權利人及義務人無論是否同意參與分配均受拘束,不得任意主張無效或停止進行,就相關應繳納之負擔或價金,係屬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若有紛爭應循民事訴訟發程序救濟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31 條第 5 項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9 月 8 日內授營更字第 0970141436 號函。
二、按都市更新團體(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公告期滿無人異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9條第 1 項、第 29 條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項等規定,即屬確定並對外發生效力,該核定在未經依法定程序撤銷或廢止前,都市更新團體(實施者)、受處分之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人,不論是否同意參與分配,均受該更新計畫之拘束,不得任意主張無效或停止進行。此項核定乃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之監督作用,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類似「確認處分」之行政處分(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461 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285 號裁定參照)。
三、查前揭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後,參與權利變換之權利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或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應繳納之共同負擔或差額價金,係屬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事項(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3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2 項第 5 及 6 款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定後,僅係其應依該計畫書履行之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認屬公法關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282 號裁定意旨參照)其有參與權利變換之權利人逾期不繳納者,屬私權紛爭,似應循民事訴訟發程序救濟。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行政執行署、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