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維護項目或拆除重建,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所有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維護項目或拆除重建,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所有權移轉時列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