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掌握計畫執行進度及品質,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或評鑑時,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執行機關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經執行機關考評執行成效不佳或有違反前條規定情形者,將列入紀錄供往後年度審核補助之參考。
根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 18 條,當執行機關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或評鑑計畫執行進度及品質時,受補助單位應合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執行機關可以根據年度績效目標的達成情況和評核結果,建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進行獎懲。如果執行機關評估發現執行成效不佳或違反前面的規定,相關單位的表現將被記錄下來,並成為後續年度審核補助時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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