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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或審查結果需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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