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或審查結果需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根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22條,如果申請文件不符合规定,或者審查結果需要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应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申請。例如,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文件缺少必要的信息或未按要求填写表格,主管機關可以通知申請人補交缺漏的文件或者修正错误的信息。如果申請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補正,則主管機關有权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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