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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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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或審查結果需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22條,如果申請文件不符合规定,或者審查結果需要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应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申請。例如,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文件缺少必要的信息或未按要求填写表格,主管機關可以通知申請人補交缺漏的文件或者修正错误的信息。如果申請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補正,則主管機關有权駁回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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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 22 條規定:「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或審查結果需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