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四條補助經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財力增列補助經費及比率。
第八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能夠依地方財力增加或調整補助經費及比率。具體的補助經費增列及比率的規定可根據當地地方財力情況進行調整。此條旨在讓主管機關能夠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補助經費的分配,以確保都市更新計畫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可能是《地方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制度法》或其他相關地方財政相關法規,這些法規可能會規定地方政府在財政收支劃分上的責任。具體的增列補助經費及比率的規定可能需要參考當地的法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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