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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完成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 本部依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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