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完成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 本部依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根據此資料中的法條內容,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21條規定,該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應配合完成,納入地方政府的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根據該辦法,本部根據本辦法提供的補助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的年度預算額度為限,若不足的部分得移至下一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此內容將會公告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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