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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核定之補助案需變更設計者,應於不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且符合原核定案目的及實施範圍,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處,並送執行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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