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之補助案需變更設計者,應於不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且符合原核定案目的及實施範圍,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核處,並送執行機關備查。
根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20條,當經核定的補助案需要變更設計時,各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可以自行核處變更,並且將相關資料送給執行機關備查。這表示當補助案需要作出變更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原本核定的補助總額,並確保變更仍符合原本的目的和範圍,在執行機關的監督下進行變更的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