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權利變換計畫補助經費,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一項及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一、人數五十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二、人數超過五十人,一百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 三、人數超過一百人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人數之認定,補助對象為更新團體者,以更新團體會員人數計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登載之所有權人數計算;並以申請補助當時之權利狀況為準。 申請案因基地面積逾三千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逾四百人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第一項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之限制。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8-1條針對以重建方式實施更新的案件,對申請擬訂權利變換計畫補助經費的補助額度有所規定。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1. 補助額度: - 人數在50人以下的更新團體,補助額度為100萬元以下。 - 人數超過50人但不超過100人的部分,每增加一人,補助額度增加1萬元。 - 人數超過100人的部分,每增加一人,補助額度增加5千元。 補助上限為新臺幣300萬元,並且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2. 人數的認定: - 如果補助對象是更新團體,則以更新團體會員人數計算。 - 如果補助對象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登載之所有權人數計算。 - 補助對象的人數以申請補助時的權利狀況為準。 3. 特殊情形的補助提高: - 如果申請案因基地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超過400人等特殊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可以酌予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第一項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之限制。 以上是根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8-1條的解釋。這些解釋是根據我對該法規的了解,並參考相關法規文件以及最新的相關資訊所獲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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