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費用之撥款: 一、第一期款:於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委託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後提出,檢附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函、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但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免舉辦公開展覽者,免附辦理公開展覽函,並於檢核書圖文件及同意比例符合規定後,註明符合該項規定,申請撥付。 前項補助金額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契約進度管控撥付受補助單位。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9條規定,重建方式實施者需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費用之撥款。該條第一期款規定,受補助單位需於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委託契約後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款則是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後提出申請,同樣需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的百分之五十。若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5項的規定免辦理公開展覽,則不需要附上辦理公開展覽函,但需在檢核文件中註明符合該規定才能申請撥付。補助金額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契約進度管控撥付給受補助單位。 參考資料: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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