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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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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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4條,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的審查將以申請日期的資格和文件為依據和計算基準。然而,如果在審查期間發現住宅狀況、戶籍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驗證的相關文件與申請條件不符或有變動的情況,則應予以駁回。 參考資料: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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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